上海立达学院关于干部任职及聘任办法(试行)
为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着力建设一支专业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干部队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学院董事会批准,对干部任职及聘任做如下规定:
本办法所指干部包括:行政管理科(主管)级、副处级、正处级;教学单位中专业(教研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副院长、院长。
一、新聘干部任职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学校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集团或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聘任权限及聘期
1.正处级干部(含教学单位的院长、主任)由董事会聘任;
2.党总支书记由学院党委聘任;
3.副处级干部(含教学单位的副院长、副主任)由学院聘任;
4.科级干部(含教学单位的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由人事处聘任;
5.分团委书记由学院团委聘任;
6.聘期:三年;聘期结束,按学校考核管理和新的聘任办法办理。
三、解聘:聘期内,如有下列行为的,经审批单位批准后,可以解聘。
1.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侵犯学生利益或败坏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
4.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工作态度、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5.其他被认定符合解聘条件的情况。
四、其他
1.年满68周岁不再聘为各教学学院院长或主任;
2.其它干部年龄年满男65周岁、年满女60周岁,不再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