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全面提高校园绿化水平和文化品位,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绿化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对调节气候、防治污染、美化环境,对学校生态校园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校园,人人有责,爱护树木花草,人人有责。校园内居民要认真履行绿化植树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自觉管护好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在校园内形成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校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绿委)是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校园绿化规划,审定校园绿化方案,指导校园绿化工作,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校园绿化活动。校绿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卫处办公室,负责校绿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后保绿化组在校绿委的指导下负责校园绿化的日常工作,落实校绿委下达的规划、方案,负责管护校内的绿化树木(含山林)、草坪和绿化设施等。
第六条 绿化组负责 (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维护)绿地的杂草清除、废弃物清捡和花草树木维护等。校绿委定期组织检查,并利用校内媒体公布结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学校按生态校园的建设目标,对校园绿化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把我校建设成为自然山水和人文景观融为一体的生态校园,建设成为上海市乃至全国最美丽的校园之一。
第八条 校园绿化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校内道路的新建和扩建,各级线路的铺设,管道的安装,应力求避开绿化树木和草坪,确实无法避开的,施工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校园绿化用地一经列入总体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改变用地性质,确因建设需要,应经校绿委批准。对调整绿化用地导致的树木损失,应按相关园林法规,补充绿化树木损失费40-60%,由绿化部门用于还原绿化面积。
第十条 学校每年在总预算中设立绿化专项预算,以保证校园绿化建设落到实处。
第四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由于工程施工、教学实践活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校园树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先由申请部门向校绿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校绿委研究批准后到区园林局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再由校绿化部门施工(教学实践活动经批准可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自行施工)。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在校园绿化用地(包括山林)上挖砂取土、开山取石、毁林开荒等,违者除责令其恢复或承担恢复所需费用外,并就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坏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对擅自在校园绿化用地(包括山林)上乱搭乱盖或占作它用的,除责令其限期退出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擅自处理和销售校园内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的树木花草(包括山林),校属园林绿化部门的专业苗圃所生产苗木一般自给,如有其他需要,必须报校绿委办公室同意,成型树木还应报校绿委负责人批准,违者按盗窃绿化苗木论处。
第十四条 校园绿化管理实行十不准:
1.不准在绿地内就树搭盖临时建筑物,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等;
2.不准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3.不准在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垃圾;
4.不准将垃圾投入树林、花坛和草坪中或就地燃烧垃圾;
5.不准在树木和竹干上乱钉乱刻乱画;
6.不准在绿地内(包括山林)放养牲畜,家禽;
7.不准在校园内和山林中打鸟、掏鸟蛋、狩猎、野炊;
8.不准损坏草坪、花坛、绿篱、采摘花朵、树枝;
9.不准践踏观赏性草坪;
10.不准在人行道或草坪上停靠机动车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积极参加植树绿化,管护园林绿地及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后保处每年应代表学校与绿化公司签订校园绿化工作协议,制定明确的绿化标准,并加强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其不能认真履行协议,应给予经济处罚。罚款由后保处直接从学校拨付的绿化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部门和个人,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擅自移栽树木的部门和个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棵10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对擅自修剪树木的部门和个人,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棵20-1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立达学院
2018年6月7日
“2019-2020 年度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