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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达学院保卫处管理规章制度

日期: 2017-12-20
来源: 后保处
发布: 洪君


上海立达学院保卫处管理规章制度

 

一、门卫工作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规范人员、车辆和物品的进出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凡人员、车辆、物品进出学院时,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具体由学院门卫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条  人员进入

(一)本院学生和教职工进入学院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如佩戴校徽、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未出示相关证件的,若门卫人员能识别,可准予进入;若门卫人员不能识别,应作简要询问,确认本院人员后,方可准予进入。

(二)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校园时,应出示出入证。施工单位人员由基建科统一到后保处办理,食堂人员与临时用工人员由总务处统一到后保处办理。

(三)经常到学院为学院服务的人员由总务处申请,后保处发放出入证。    

(四)对来访人员的进入,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本院教职工或学生亲友来访,门卫人员首先在接待室通过核对教职工或学生花名册确认来访对象,再凭有效证件进行来访登记。必要时,与访问对象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准予进入。

2、对来访的洽谈公务人员,门卫人员应与相关部门联系,经确认和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入。

3、对重要来访人员,学院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门卫,门卫接到通知后直接放行。

4、门卫对于夜归学生要进行必要的询问,确认身份并登记后方可准许进入学院。

5、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第三条  车辆进入

(一)教职工或学生亲友来访车辆,门卫需通过核对教职工或学生花名册确定访问对象,凭有效证件进行来访登记,换证件进入学院(即用行车证换学院机动车出入证,出门时换回)。

(二)外来公务车辆进入学院,门卫与有关部门联系确认后,在门卫处换证,进入学院。

(三)重要公务车辆,学院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门卫,门卫接到通知后直接放行。

(四)施工单位应向学院后保处申办车辆通行证,施工车辆凭车辆通行证从学院指定侧门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非特许外,施工车辆一律不准从大门进入。学院基建科应核定施工车辆载重量,在学院内不准超载运行。

(五)对学院内经营户的车辆和周边对学院提供服务的单位车辆由总务处向后保处申请发放车辆通行证。

(六)外来送货车辆必须在门卫处办理换证登记,方可进入学院,并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在学院内不准超载运行。

(七)其他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

第四条  物品外出

(一)对携带大宗物品出门的可疑个人或车辆,门卫人员应进行询问和检查。

(二)对学院固定资产(包括废弃物资)的外出,门卫应检查《固定资产出门证》,并留存。

(三)施工单位车辆装载建筑材料出门,由基建指挥部协助施工单位到后保处办理出门证,门卫查验后方可准许出门。

(四)所有车辆(包括学院车辆和外来车辆),如携带物品外出,门卫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和检查。

第五条  门卫值班

(一)严格遵守值班时间,门卫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值班期间不准喝酒,不得在值班室聚众聊天、打牌、赌博,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门卫应着装整齐、文明执勤、态度和蔼、语言规范、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六条  附则

(一)门卫应对当班情况认真登记,上下班应进行工作交接,并定期将值班表、登记簿、出门证送交后保处备存。

(二)本制度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凡学院所属的各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院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保处,主管学院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安全委员会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防火安全工作和各种火险隐患,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本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各学院(部)、各处(室)应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班级设安全员。

第五条  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应在院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三)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

(四)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的灭火方案。

(五)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1)知火警电话;(2)知重点部位;(3)知消防水源位置;(4)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

(七)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电器防火

第六条  学院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专业电工施工,否则发生火灾由安装人员负责。动力电必须配有电闸箱,电闸箱盘面要使用耐火材料或铺设铁皮,室外要有防雨设备,配电盘、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

第七条  不能随意乱接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

第九条  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体或两线交叉时应装有绝缘套管。

第十条  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结和打折扣。

第十一条  对使用的空调器,要经常检修,以防电容器耐压值不够、受潮,电压过高被击穿,造成空调起火,使用空调器时应做到:

(一)空调器应有接地线,采用三插头的空调器不应用两脚插头。

(二)空调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三)定期检查空调器的电器元件,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  使用电焊,焊接、切割时的电弧,火焰温度高,辐射热强,有大量的溶渣和火星四处飞溅,必须有专人看护并远离可燃物,严禁在储存易燃物品的地方和各种库房附近进行焊接。

第十四条  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第十五条  电器设备工作结束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

第十六条  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冒险运行。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子,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等大功率违章电器,一经发现,除没收外,将视情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图书馆、仓库防火

第十八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资料重地,均系可燃物资,是防火重地,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严禁明火,吸烟。

第十九条  书架、档案架应用非燃料材料制成,单面书架可贴墙安放,双面书架可独立安放,书架间距不得小于0.8米,书架通道不得小于1米,贴墙通道为0.5~0.6米。

第二十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电气线路应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照明灯距书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镇流器必须反吊安装。不准用碘钨灯照明。严禁使用电炉、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电钟等设备,不准乱接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每天闭馆前对书库,阅览室等处,认真进行检查,确实无隐患后方可离开,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馆内严禁留宿。

第二十二条  一般仓库内严禁住人。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不准带小孩进库。

第二十三条  仓库必须备足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锁在库内,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

第二十四条  库内物资必须分类,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不得小于0.8米。主要通道不得小于1.2米,不得超量存放,库内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秋季杂草,落叶要及时消除。

 

第五章  后勤防火

第二十五条  木工操作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每天必须消除工作间内的刨花、木屑、锯末等可燃物,集中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六条  木工操作间内的木料、成品、半成品要摆放整齐。保证防火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食堂是动用明火较多、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全体人员必须遵守防火有关规定,油炸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守,锅内油不得太满,以防溢出遇明火燃烧。操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准离开,严格掌握油的温度。

第二十八条  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锅灶和炉的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气源、火源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九条  汽车司机要认真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和可燃物品,汽车进库后车头应朝外,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第三十条  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严禁往汽化器直接供油行驶。

第三十一条  秋冬季节,天干物燥,严禁乱烧杂草、落叶、垃圾。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地、修建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经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检查合格后发给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工程,及施工占用马路,断开路面,必须经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  礼堂、办公室、教室、大屋顶防火

第三十四条  校内场馆、招待所,应设有安全出口,并设有应急灯和明显标志,电气设备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教室内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处烧废纸及其它杂物,教室值班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

 

第七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地下消火栓有明显的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灭火工具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维修。

第三十九条  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它用,对无故损坏要按价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有成绩的单位及个人,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将报请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三、户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新生入户持以下证件到后保处办理户籍转移登记

(一)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本人身份证。

(三)户口迁移证。

(四)一寸照片一张。

注:本市户口的新生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条  教职工户口迁入

按合肥市户籍迁移要求办理。

第三条  单独立户办理

符合办理单独立户条件的可以单独立户。

第四条  户口迁出

(一)对转学、退学、开除需要将户口迁出的,由学生处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到后保处办理迁出手续。

(二)毕业生户口迁出

1、毕业生将户口迁往人才市场的,需持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身份证到后保处办理户口迁出;需将户口迁往原籍或用人单位的,凭身份证和“报到证”直接到后保处领取“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地派出所或用人单位办理落户手续。

2、教师户口需要迁出的,持相应证明文件到后保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离职后不迁出户口的,学院不承担保管责任。

3、对毕业后长期不来学院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学生,发生户口无法入户等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身份证补办

身份证丢失补办,学生可到学院后保处出具相关证明,到上海上市松江公安分局叶榭镇派出所办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四、巡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安全、稳定,学院实行“定责任”、“定时间”、“定区域”的巡逻制度。

第二条  巡逻人员应24小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条  巡逻人员应着装整齐,配戴巡逻袖章,随身携带对讲机及其它巡逻器具。

第四条  巡逻人员应举止文明,行为规范,执行公务过程中展示学院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巡逻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具体轮班时间由后保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巡逻人员实行全院范围内巡逻,根据不同时间的防范特点重点划定重点区域,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逻。

第七条  巡逻人员日常工作内容:

(一)盘查、劝离和处置可疑人员、无关人员及校园逗留人员;

(二)发现、制止、处置攀爬楼宇的行为;

(三)发现、制止、处置破坏围墙、翻越围墙和在围墙上悬挂物品的行为;

(四)发现、制止、处置损坏、盗窃学院公物的行为;

(五)发现、制止、处置损坏学院内花草树木的行为;

(六)发现、制止、处置在人工湖内游泳、捕鱼的行为;

(七)发现、制止、处置车辆在校园内乱驶、乱停、乱放行为;

(八)发现、制止、处置校园内不经许可或不按许可摆摊设点的行为;

(九)发现、制止、处置打架、斗殴的行为;

(十)发现、制止、处置其它破坏学院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十一)协助门卫处置门口破坏学院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十二)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安全预防;

(十三)发现安全隐患,给予及时处理。 

第八条  校园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巡逻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突发现场,处置突发事件。

第九条  学院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巡逻人员承担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五、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教委和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例》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

 

第二章  管理措施及实施办法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则按教育与罚款并重处罚。

第六条  校纪处分参照《学生手册》、《员工奖惩条例》执行。没收范围: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

第七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负担或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九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条  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较重;

(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相关者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工作人员的。

第十三条  从轻是指按照错责相应原则,在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上降低一格执行;从重则是比照当事人应受处罚程度高一格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之处罚上限。

 

第三章  管理规定及违反后果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及后果

(一)规章部分

1、凡来校施工、务工、服务的人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将用工单位(个人)的证明到后保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2、凡来校办班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后保处办理登记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3、凡来校办事、访客的人员应凭相关证明(件)登记入校。

4、学校各部门邀请的宾客,接待单位应事先通知后保处。

5、外单位借用我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后保处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6、校外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得随意穿行校园、滞留校内。

7、各种机动车辆应遵守校规,于指定校门出入(所有大小货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一律从侧门入校)。

违反上述规定的,校保安队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车辆入校,并对校内承办者提出警告或按校纪处理。

(二)执行部分

1、进校人员应主动配合门卫的查验工作。

2、来访人员无特殊情况要遵守会客时间。

3、携物出校门者,公共财务须持有院、系、处(室)的证明,私人物品持本人证件(贵重物品需登记备案)。

4、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则要减速慢性,并接受门卫检验。

违反本规定之一的,校内人员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财物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重点防盗部位应有专人管理,职责明确,防范措施安全可靠。

(二)重点部位要随时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三)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及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内,严格登记制度。

(四)财会地点必须落实“三铁一器”。

(五)现金及有价证券必须放在使用密码的保险柜内,且不得超过校财务核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量现金过夜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临时设专人守护,同时报校保安队监控。

(六)办公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首饰、有价证券、保险柜钥匙、公章等物品。

(七)重要的基建物资、实验设备、教学器材等应配备称职人员值班守护。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除要给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校纪外,还应视情况对损失的财产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持主管领导的批件,提前到后保处备案,并鉴定安全责任书。

(二)主办单位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三)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以及未在后保处备案,有关部门不得举办舞会、播放音频、视频文件等娱乐活动,更不得随意在外张贴广告,向校外人员售票。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对经办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办人及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予以校纪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

(五)晚二十三时后,不准在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除没收相关物品外,校内人员视情况通报批评或给予校纪处分,后保处可采取相应强制措并视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及后果

(一)在公共场所不守规定,不服管理,影响秩序的。

(二)在校内钓鱼、打鸟不服纠正、影响较坏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的。

(四)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自行车的。

(五)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象、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的。

(六)在校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的;工作时间打麻将、打牌的。

(七)在宿舍里窝住校外人员的。

(八)在校内的三无人员混吃、混住、混听的。

(九)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并对校内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先制止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后果

(一)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宿舍滋事的。

(三)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五)其他损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本校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先制止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条  侵犯公私财务的后果

(一)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校内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校外人员先控制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罚,由后保处执行,情况严重者交派出所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理,由后保处提出书面报告,对学生的处理,交学生处负责处理;对教职工的处理,交人事处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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