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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达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细则(试行)

日期: 2021-12-15
来源: 科研处
发布:

上海立达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细则(试行)

沪立达科〔2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立达学院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学校教职员工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包括专利权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计算机软件的作者以及其他技术成果完成人。在技术成果创造、开发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工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和成果完成人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化方式

第九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含专利授权);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四章  转化收益分配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在学校和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原则如下:

(一)一般的科技成果转让收益中的50%-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的科研团队,其余部分归学校统筹管理。具体奖励比例,需经团队提出申请,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二)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转让收益中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的科研团队,其余部分归学校统筹管理。认定为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转让,需经团队提出申请,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其成果形成的股份分配比例原则如下:

(一)一般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其成果形成的股份的70%奖励给科研团队,其余30%归学校管理;

(二)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经科研团队申请、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其成果形成的股份的80%奖励给科研团队,其余20%归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学校给予的奖励收益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奖励分配比例,并形成书面协议或报告,所有完成人签字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成功实施转化后所得收益以实际支付给学校的到账金额为准,学校实际收到收益支付后,在3个月内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支付到位。如果学校收取收益的方式是以年为单位逐年支付的,学校也以年为单位逐年支付报酬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如科技成果实施方终止支付学校报酬,学校也将终止支付科技成果完成人报酬。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人员在依据本管理办法所获得的各类收益,涉及税收或其他依法依规应缴纳的费用的,由学校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如果在学校收取收益期间,科技成果完成人退休、或者人事(劳动)关系终止,学校仍应按时支付报酬给科技成果完成人,但科技成果完成人必须与学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且不得在从事与该技术密切相关的、与学校的产业化经营业务具有明显竞争性和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不得未经学校许可自己生产、经营与学校产业化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产品,不得将与该技术实施有关的任何信息、资料、技术秘密等提供给他人,否则学校有权终止支付报酬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如果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追回所有已支付的报酬。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或其它实施方式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擅自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以任何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杜绝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私自进行成果转化活动,均视为侵犯学校和全体教职工权益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以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在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工作考核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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