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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达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 2020-06-17
来源: 科研处
发布:

上海立达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沪立达科〔202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升科研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各项工作,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推动教育科研与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学校申请,经国家或省(市)、厅(局)科研立项部门审批通过并发布立项通知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项目,以协会、学会名义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我校与其他单位合作申报获批的项目可确认为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要求,下发学校项目申报通知。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要求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人按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交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第六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立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的项目材料,经校长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主管部门要求答辩的,项目申请人须认真准备答辩材料,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备案,并参加相关答辩。

第八条  所申报项目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立项通知后,即纳入项目日常管理。

第三章  项目开题与立项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发布后3个月内须完成开题工作(按主管部门要求),并填写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立项以立项部门的立项书或立项通知等立项文件为依据。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立项。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根据立项部门的要求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各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科研项目。由主管部门发布中期检查的通知,各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材料;或者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转发上级文件,统一通知并收集各项目负责人的中期检查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项目题目、项目完成时间、项目中止等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备案,并按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延期或终止项目。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并填写相关资料。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结题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备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结项验收结果由上级部门通知,结项验收分分优秀、良好、合格、暂缓结项、不合格5个等级。评议等级为“合格”以上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评议等级为“暂缓结项”的成果,限期整改,可以再次申请结项,再次结项验收的等级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的项目,则不予结项,并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余款,同时将酌情减少相关单位的申报限额。项目验收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的处理:

(一)中期检查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二)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校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在研究周期内未完成研究任务或申请一次延期后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四)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存在严重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依据“一次核定,分期到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项目预算,一经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中的资金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在结项申请日6个月之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各类科研资金应全额进入学校科研账户,在经费到达校科研账户后,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根据到款证明、立项批准文件辅助财务处建立专门的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本。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根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原则上可给予一定配套。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项目、各类学会、协会项目均按1:1配套。最高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经费配套按人事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报销

项目负责人填写借款单或费用报销单→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复核签字→会计稽核→财务负责人复核签字→校长审批签字→校董事长批准签字→出纳付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办理结题手续后,应于6个月内办完结账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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