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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达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试行)

日期: 2018-07-23
来源: 教务处
发布: 崔逸梅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 

第一章 教学事故处理及认定程序

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轻度违规行为),涵盖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环节。

1. 一级事故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最终认定。二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最终认定。三级事故以及违规行为由责任人所在处、院、系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最终认定。

2. 四级教学违规行为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处、院、系认定,向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一、二、三级教学事故发生后须由有关人员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由责任人所在的部门查实,并按一事一表的方式作好登记,应明确列出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将登记表交到教务处;

3.教务处查实后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该部门须在七天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4. 教务处在三天内核实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签发《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

5. 《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原件存教务处并按要求归档,复印件送责任人所在部门及责任人及人事处各一份。

6. 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该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 四级教学事故由有关处、院、系在本部门内进行书面意见反馈,并存入教师档案;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违规行为”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2. 三级教学事故由有关处、院、系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各处、系根据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有关处、院、系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5. 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 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6.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中,必须制定与教学事故处理挂钩的政策。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实行一票否决制。

7.兼职教师的违规处理:认定办法与专职教师相同,处理上不作行政处分,但应作为下一次续聘的参考。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分的申诉

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分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申诉,申请复议。学校 在接到申诉后二周内复议完毕,并将复议结果通知责任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教学违规行为:

1. 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不超过十分钟(十分钟以上为三级教学事故)。

2. 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五分钟及以上。

3. 上课不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干扰教学秩序。

4.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主管教学的系(副)主任批准。

5. 因教师不负责任,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级学生数的10%以下(11%—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6.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0%以下。

7.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8. 任课教师开课后第三周内仍未交教学进度计划表。

9. 违反学校 有关教学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A. 课堂教学

1.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

2. 未经教务处同意,由他人临时代课。

3. 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因疏忽,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4.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5.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为二级教学事故)。

6. 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B. 考试

7. 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超过十分钟。

8. 监考教师迟到超过五分钟;或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考试延误五分钟以上。

9.监考人员考前不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未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放任学生使用储存功能较强的计算器;在考场内看报、交谈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0.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或在试卷核查中,发现试卷登分、评分有误的,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1%以上、20%以下(2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100%为一级教学事故)。

C. 教学管理

11. 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十五分钟以上。

12. 教师已事前请假,有关管理人员未作安排,致使学生空等十五分钟以上。

1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十五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一个教学班(涉及两个教学班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14. 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空等十五分钟以上。

第六章 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应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A. 课堂教学

1. 教师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缺课超过1学时以上,或提前下课超过半小时以上。

2. 教师在上课时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发出信号,并当堂回复。

3.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4. 对学生实施体罚。

5.在指导学生毕业综合实践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综合实践任务。

6.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7.教师擅自终止教学而离开课堂外出办其他事情。

B. 考试

8. 因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9. 考试结束后,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监考教师未予追回。由于回收及保管措施不当,造成考生试卷丢失。

10. 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1.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造成考场内无人监考。

12.未经批准,擅自取消考生的考试权利。

13.对已发现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当场认定,不加以制止或举报。

14.考试错发试卷,且未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影响。

C. 教学管理

15.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丢失2个以上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或1个教学班2门课以上的考试成绩为一级教学事故)。

16. 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系或处隐匿不报。

17.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故意出具此类证明为一级教学事故)。

第七章 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

2.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帮助考生答题或暗示、协助学生作弊。

3. 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4.由于保密措施不当、工作过失造成试卷被盗或试题泄密。

5.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 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或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学生成绩丢失。

7. 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8. 除上述情节外,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八章 附则

1.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仲裁权在校长办公会议。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制订于2008年3月7日,修订于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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