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
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管理规定
沪立达人〔2012〕7号
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校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根据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社保保险法》、《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不含退休聘任人员、兼职人员)。新进员工进校工作满2个月后,开始缴纳并补交进校的2个月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2、我校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
3、“五险一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教职员工的工资中代扣并由学校代缴。
4、我校遵循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同时缴纳的原则,不在我校缴纳社会保险的教职工学校不予缴纳公积金。
5、外来从业人员按照沪府发〔2011〕26号、27号、28号文件精神,参加社会保险,学校给予缴纳公积金。
6、办理居住证的教职工参照上海市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学校给予缴纳公积金。
7、我校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每年的4月份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每年的7月份调整公积金基数。
8、因本人不愿意缴纳社保金和公积金的教职工,应提供个人书面说明,并递交人事处。
9、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制订并解释。
10、本规定自下发通知之日起执行。
修订于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