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初次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委府信访办〔2010〕8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流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家属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含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受理办理程序
学校办公室接到信访人来信(含电子邮件、来电,下同)、接待信访人来访,要按照阅信/接待→登记→处理→统计→立卷、归档的步骤认真办理。
(一)阅信/接待
1、阅信。收到信访人来信,拆封后应及时认真地阅信,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
2、接待。在接待交谈中认真听取陈述,询问情况,了解清楚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实质,并对照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二)登记。逐项登记信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信访人提供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拒绝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当予以注明。
(三)处理。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初次信访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可以口头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
(四)统计。有关统计报送工作按照《上海市信访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来信原件、信访登记记录、办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