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交朋友,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法。根据《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的通知》(沪教卫党办﹝2015﹞4号)、《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统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精神,充分认识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的重要意义,把联谊交友工作贯穿于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各个环节。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学院、处、室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发挥联谊交友的引导作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使党外代表人士更加准确、深入了解党的主张;发挥联谊交友的沟通作用,掌握思想动态,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建议;发挥联谊交友的纽带作用,增强相互信任和感情,不断拓宽党和党外人士的联盟;发挥联谊交友的协调作用,引导党外代表人士不断自我提升,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章 主要原则
第二条 突出政治性。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动摇,引导党外人士坚决拥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筑牢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条 注重平等性。坚持谦虚诚恳、平等待人,真心真意把党外人士当同志当朋友,虚心倾听他们的建议,真心关心他们的工作,诚心解决他们的难题,以心交心、以情换情,在思想碰撞中深化认识、增进共识、凝聚力量。
第四条 体现包容性。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坚持求同存异、换位体谅,准确把握广交和深交、短期与长期、公谊与私谊、入情与入理的界限,维护党外人士的利益,充分体现大团结、大联合的本质要求。
第五条 保持连续性。坚持着眼长远,持之以恒、耐心细致,广交新朋友,不忘老朋友,通过始终如一、长年累月下功夫,不断积累情谊、增加相互信任,使广大党外人士与中国共产党始终风雨同舟、荣辱与共。
第三章 联谊交友的范围与主要对象
第六条 参加交友的范围
1.校级党员领导干部;
2.各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及党员代表;
第七条 联谊交友的主要对象
1.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2.担任民主党派市委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人士和担任民主党派校委员会(支部)正副主委的人士;
3.党外人士中的教授、学科带头人以及在学术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党外代表人士;
4.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以及其他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外中青年代表人士;
5.市、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
6.港澳台博士有影响的代表人士;
7.出国留学归国人员代表;
8.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
9.其他需要联谊交友的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章 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通过谈心交流、走访慰问、学习考察、组织邀请参加有关活动等方式,保持相互密切联系,了解联谊对象的思想动态,注重思想引导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听取联谊对象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学校建设、发展、改革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关心联谊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明确联谊交友范围
1.校级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联谊对象为:
(1)各级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各民主党派市委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人士和校级民主党派正副主委;
(3)统战团体市委委员及以上职务的党外人士和校级统战团体的党外主要负责人;
(4)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
(5)在学术上、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党外代表人士。
2.学院、处、室的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联谊对象为:
(1)本单位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
(2)本单位在学术上、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党外代表人士。
第十二条 确定联谊交友名单。校级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名单,由党委统战部提出,报党委确定。学院、处、室的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名单,由各党总支与统战部共同商定后报党委确定。每学年,可视发展情况对联谊交友名单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坚持定期联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对所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要经常性地联系、交流,原则上每学期至少谈心一次,并做好交友谈心记录。联系可结合学习交流、走访慰问和组织邀请参加有关活动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联谊交友考核制度。将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情况,列入学校和学院、处、室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交友信息反馈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将联系对象的思想动态与所反映的重要意见建议及时通过统战部或直接向校党委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上海立达学院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