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站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执业资格证,在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医师,经保健站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方可取得开处方权。
2、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方可配发。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3、有关精神类药处方,应凭主治医师以上开具的处方发药。
4、一般处方以七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者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一般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5、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保健站全称、门诊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班级或处室、寝室,如走读生应注明走读;药品常用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章、配方人签章、药价。
6、处方一般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章,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7、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8、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升为单位,并注明用量和用法。
9、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站长批准销毁。
10、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药剂人员有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责任。
上海立达学院保健站
2017年4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