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010年9月制定 2014年3月 2017年3月、9月 2018年7月修订、2019年10月修订、2020年10月修订)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帮助。为确保上海市教委发文下达给我校的资助名额指标切实落实到贫困学生身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此项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按照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为2000元/年/人,3000元/年/人,3800元/年/人三档。
二、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
5.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评审原则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在秋季学期进行。
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四、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结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提出本班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
3.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初审,经初审确定的名单在学生所在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定的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上报上海市教委。
五、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到位后,学校应按月发放给资助学生手中。
2.资助学生若存在将国家助学金奢侈浪费的情况,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3.学生获国家助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助学金,并追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资助学生休学或退学的,已发助学金视情况决定是否追回,未发部分停发。
5.停发或追回的助学金进入学校助学金专款帐户,结转下学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