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在学校、集团和上级部门监管下具体负责国家资助资金的流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禁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拨付要付真实、有效、合法凭证。
第六条 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集团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七条 我校学生资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国家财政和上海地方财政下拨的经费;
(二)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四)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学生资助经费;
(五)社会及慈善机构的捐赠。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 国家奖助学金;
(二) 上海市奖学金;
(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五) 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中西部基层就业、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农村任教学费补偿;
(六) 学校各类奖助学金;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
(八) 勤工助学劳务津贴。
(九)其他学生奖励资助
第九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款项和管理
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到账首先进入学校专用账户,由财务处负责逐一落实到获得贷款学生个人。
第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及基层就业等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别按照上海立达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及《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劳务津贴的发放应按照上海立达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岗位、未经审批手续发放勤工助学劳务津贴。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奖助学金根据上海立达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学生奖励资助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评审当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收回的奖学金或结余资金,上报至上海市教委,根据市教委意见处理相关结余资金。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到位后,学校应按月发放。休学、退学的学生停发其助学金。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助学金,并追回已发助学金。停发或追回的助学金进入学校助学金专款帐户,结转下学年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