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332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56号)等文件精神,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用于全日制在校生中当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因突发事件致困致贫的学生。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具体使用范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海外游学生活补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奖励;
(四)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助学贷款补贴;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返乡路费补贴;
(七)学生资助育人实践项目;
(八)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生活性补助、返乡路费补贴及考核奖励:由学生本人提出,经所在学院审核,汇总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报学校终审通过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给予补贴。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助学贷款补贴:应届毕业生如确有身体疾病原因,家庭有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助学贷款,可申请应届毕业生助学贷款补贴。申请学生需完成所有学分、满足毕业条件,且品行良好,提供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报学校终审通过后,进行贷款代偿。
第八条 求职技能培训补贴:由各项目组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发放补贴。
第九条 学生资助育人实践项目: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制定项目通知,按当年通知执行。
第十条 发放资助要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接受资助和奖励的综合情况,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核实,学校将收回已下发或使用的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