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鼓励我校各单位积极开展与校外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我校各单位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保证学校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院(各部处)与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在实践教学、就业实习、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及各部、处。
第二章 合 作
第四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可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实训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能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需要。
3.校企合作项目不能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也不能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项目要结合学院专业发展,有利于推进学院产、学、研结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校企合作。
第五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原则
1.互利原则。校企合作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合作,应达到提高学生技能,增强教学实力,教学、生产、科研相结合的目的。
2.服务原则。校企合作要以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指导思想,学院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所需人才、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等,积极为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我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制度。各单位依实际情况联系合作单位,确定合作项目;教务处协同各单位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
1.承担单位需将校企合作项目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汇总后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2.合作项目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最后由教务处正式行文下达立项文件。
3.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上海立达学院校企合作合同书》,各单位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4.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