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岗位资格条件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作为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二)经考核被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
二、主讲教师职责
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
(二)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
(四)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五)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良好。
三、管理考核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5)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法律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20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