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沪教委终﹝2010﹞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处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体制、管理职能和工作要求
(一)管理体制
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由分管校长主管。内容包括全校的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各类非学历培训和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的校企合作办班项目等。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是学校成人教育处(与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归口统一管理全校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管理职能和工作要求
1.主要职能。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全校各学院(或部门)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和各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合作办学进行审核报批、监管公示和检查评估;协调、指导和规范全校各学院(或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和合作办学。
2.工作要求。对本校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加强指导,进行准入审批,履行备案程序,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监控防范办学风险和违规办学事件的发生。
二、继续教育办学活动承办单位及办学责任
(一)承办单位
本校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的承办单位为具备教学功能与管理能力的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职能处室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二)要求
1.承办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学院,须认真履行办学活动中的招生宣传、教学安排、质量建设、证书发放、学费收取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职能,由学院分管领导专人负责。
2.承办学院必须在完成本学院正常教育教学任务前提下开展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如当年有教学管理事故记录 ,或当年有未按学校要求开课记录的,学校停止其承办继续教育资格。
3.承办学院若有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责令整改并终止其继续教育办学活动,查处和追究违规办学责任。
三、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审批备案管理
(一)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审批备案管理
1.项目申报
承办学院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应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书面申报。申报材料由承办学院主要领导签发。申报材料除办学申请和可行性分析外,内容还应包括:实际办学单位和办学人员、项目内容和性质(或层次)、教学计划和证书颁发、招生对象和招生简章与宣传广告、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
2.项目审批
继续教育学院收到承办学院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申报材料后,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审核所申报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可行性和办学规范性。审核认可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承办学院申报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中,若存在以联合办学名义(或承包办学方式)出让学校办学权、教学权等情况;或存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雇用个人代理行使招生权限等违规行为的,不予批准,并及时上报分管校长予以制止。
3.项目备案
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将审核批准的办学项目批复承办学院并登记备案。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校园网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承办学院和办学负责人、项目名称、办学内容和层次(或性质)、招生对象和证书颁发等。
4.过程监管和检查评估
(1)继续教育学院将对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
(2)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加强对各学院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协调指导,及时制止和查处未经申报审批的办学活动。
(二)校园外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审批和管理
1.凡在校外开展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包括在校外与其他办学机构或单位的合作办学),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凡以学校名义(或使用学校校名)的办学申请,均需经过学校批准同意。
(三)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1.《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发布单位
(1)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含:新闻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和散发招生简章等),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印制、发布,并在指定场所张贴。
(2)学校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学校不负责《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印制和发布。
(3)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会同承办学院统一印制、发布。
(4)学校与校外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会同承办部门统一印制和发布。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外合作方不得以学校或承办学院名义,印制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2.《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
学校发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编制,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并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备案后,印制和发布。
(2)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
学校发布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会同承办学院共同编制,报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并备案编号存档。
3.《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内容审核
(1)学校对发布的各类《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分管校长,审核审批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确保《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清晰。
继续教育项目的承办学院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分管校长批准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与审批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2)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须载明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和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须严格区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经费管理工作
(一)继续教育的各类办学活动采取项目全成本核算制。
(二)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类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按规定,实行项目经费的结算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继续教育项目经费的分配
1.由学院为主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当年进校项目总经费≤50万元,主办部门留取项目总经费的70%作为办学成本和运营经费,学校提取30%作为管理费用。当年进校项目总经费>50万元的部分,主办部门留取经费的65%作为办学成本和运营经费,学校提取35%作为管理费用。
2.由学校统一管理的自考专升本助学项目,各学院提取35%作为运营经费,学校提取65%作为管理费用。
3.由各学院为主协同本市补贴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政府补贴项目,当年进校项目总经费≤50万元,主办部门提取进校总经费的40%作为运营经费,学校提取60%作为管理费用。当年进校项目总经费>50万元的部分,主办部门提取进校总经费的35%作为运营经费,学校提取65%作为管理费用。
特殊情况另行商定。学校管理费用中提取项目总经费的9%由继续教育学院用于公务、奖励等支出。
(四)关于职业技能培训享受政府经费的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协调管理。
(五)在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其奖励办法另见附件。凡以培训、办班、比赛等名义擅自向本校学生收取费用,不进学校财务,违反本规定或损害学生利益及学校形象等行为者,由学校严肃处理。
五、明确定位,务实开拓,推进和发展本校继续教育工作
(一)继续教育工作须纳入学校、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承办部门的培训计划应以书面形式每学期初上报一次。根据在校学生和社会的需求,因地制宜举办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择业能力和社会竞争力,服务社会。
(二)职业技能培训一般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行业协会系统的年检合格、有知名度的、A类培训机构合作。
(三)如有20人以上在校生(相近学科)在外参加培训,应由学生所在的学院或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承办。
(四)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积极开拓多种培训渠道,努力提高学校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六、其他
我校以前发布的各类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