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
教职工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学院教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学院教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学院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学院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学院教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教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教职工的利益,激励教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院凝聚力,促进学院的发展;
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学院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
3、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全体教职工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专题会议纪要;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学院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学院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 计划的设立和参加
第四条 计划参加人:
截止2008年11月,
学院教职工总数:164人;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教职工人数:164人。
1、学院教职工参加的条件:
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
2、参加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学院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2)有权向学院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3)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置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
4)由于学院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教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参加教职工需如实向学院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7)参加教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8)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学院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9)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参加教职工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教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退出本方案:
1)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
2)与学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条件。
需退出本方案的,由教职工或学院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五条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1、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学院和参加教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2、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时间和比例计提:
1)学院当年缴费=学院教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缴费比例;
首年缴费比例为8.33%,以后年度缴费比例根据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决定,最高不超过教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2)学院当年缴费按照以下分配方式全部向个人账户进行分配,向个人账户进行分配的最高额度与平均额度的差距不超过三倍。学院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列支渠道列支。
每位教职工的年缴费额=每位教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8.33%。
3)学院缴费按年缴纳;
3、本企业年金计划要求每个计划参加人必须缴费,缴费额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院校和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共同协商确定;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4、学院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学院上年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教职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1、个人账户的开立: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教职工开立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2、个人账户的维护与更新:由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学院缴费在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单位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
3、个人账户的转移:参加教职工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教职工在本方案中的个人账户中的权益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中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参加教职工未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
2)参加教职工在升学、参军期间;
3)本方案终止。
则该教职工的个人账户可由本方案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4、个人账户的注销:当参加教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后,则注销其个人账户。
1)参加教职工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注销;
2)参加教职工在退休前身故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身故,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账户注销。
5、单位账户的处理
1)未归属的学院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集于单位账户中。单位账户中资金结余占当年学院缴费总量的比例不超过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2)为体现效率、兼顾激励的原则,可将单位账户的金额,设立企业年金一次性专项奖励,奖励取得各种奖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绩效的教职工,奖励人选及奖励标准由学院与教职工共同协商确定,在单位账户中列支,奖励金额一次性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
第五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方式:
1、企业年金基金组成:
1)学院缴费;
2)参加教职工的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2、基金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学院、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基金分配:
1)学院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教职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如教职工因学院原因辞退或合同期满离职,学院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教职工个人。
如教职工合同期未满主动离职,则学院缴费按以下比例归属教职工:
服务年限 | 归属比例 |
小于1年(含) | 0% |
大于1年小于2年(含) | 20% |
大于2年小于3年(含) | 40% |
大于3年小于4年(含) | 60% |
大于4年小于5年 | 80% |
大于5年(含) | 100% |
如教职工因违反学院相关规定,对学院造成重大损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学院解除劳动合同,则学院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学院单位账户所有。
2)教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第六章 企业年金基金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条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支付条件: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并且已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前身故;
3)出国定居并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4)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教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
2、支付、计发办法: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教职工按月领取,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以其个人账户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为基数进行计发。
3、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教职工可以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教职工也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如果教职工没有指定受益人,本人身故后其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七章 中止缴费处理
第九条 中止缴费的条件:
1、学院中止缴费的条件:学院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暂停缴费,等消除以下情况后再恢复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下情况,学院可以申请最后终止缴费。
1)学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等情况;
2)本学院半数以上教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2、教职工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教职工若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中止缴费:
1)教职工与学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2)教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
3)教职工因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丧失缴费能力。
3、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因教职工与学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教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学院为其提供学院缴费也同时中止;教职工因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丧失缴费能力,学院继续为其提供学院缴费,个人可酌情减少。
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1、企业年金方案设立的程序:
本方案由学院人力资源部起草,提交教职工大会协商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参会教职工民主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报备。
2、管理监督:
由学院作为学院和参加教职工的共同委托人,由其选择有经营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机构,代表学院和参加教职工与该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学院作为委托人监督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监督受托人与其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3、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下:
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2)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每个账号最高不超过5元/月;
3)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4)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5)其他费用:其他与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财产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注册费和经常性收费、审计费、律师费、中介费、清算费、交易费、额外服务费用等)按照受托人指令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支付;
6)实际收取的费用以学院与管理机构协商的结果为准,并在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中明确说明。
4、争议的处理:
教职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学院与教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学院可以根据情况对本方案提出修改,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学院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
2、将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3、由本学院半数以上教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学院与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协商,并提交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教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院可以终止本方案:
1、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反对本方案的继续实施;
2、学院暂停缴费连续期限超过5年;
3、学院被兼并、解散、破产;
4、学院决定参加其他企业年金计划。
除了上述四款所列情况外,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单位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对于第四款的情况,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单位账户和基金财产将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决定终止本方案,须报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教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收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