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
教职工聘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法规及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是我院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它对于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搞好学院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教职工聘用合同制是指教职工与学院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使用工作人员的制度。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教职工必须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生效后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共同履行。
第四条 聘用合同的基本内容:
1.聘任(用)职务(岗位)及职责。
2.合同期限。
3.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教育培训。
4.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5.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不同职务、岗位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特殊情况的,可由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与受聘者协商确定。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在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续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合同期限届满、患病或因公负伤者,或正在医治而停工医治期未满 的,原聘用合同期限可相应延长至停工医治期满。经有关医疗单位鉴定,确实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原合同期限可相应延长到出院为止。
第八条 教职工在聘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聘用合 同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以中途解除聘用合同:
l、 聘用期间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属于违纪和应子处理的。
3、 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 受聘人员被开除、劳教、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5、 受聘人员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治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不得中途解除聘用合同。如学院单方面违约,应赔偿被解聘者的经济损失,
1. 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因公负伤,尚在规定的休养期内的。
2.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可以中途解除聘用合同:
1.本人要求离开学院,经学院同意的。
2.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学院予以办理辞职手续的。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院和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通知,并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的基本原则:
1.合理定员,因事设岗,按照相应岗位的规格要求,坚持聘用的条件和标准。
2.公开设岗,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优化组合。
3.在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同时,特殊情况下,院领导可以指示人事部门直接调聘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聘用条件:
1.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及学生人数,合理确定需聘请的教职工岗位及人员。
2.应聘教职工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服从管理,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胜任规定的工作。
3.各岗位聘用条件:
1) 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相应的学位;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及五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
2) 实习教师: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应聘教师岗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关的学位证书,并且需要经过一年教学实习。实习期间必须住宿学院,并兼任班主任。
3) 职工:根据学院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聘用条件。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工资及福利待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人所得税由学院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学院承担交纳聘用人员由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学院代扣代缴。
第六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应与学院相关部门签定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属学院办公室。根据施行情况可提出修改意见,由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
修订于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