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专业人才的培养,促进各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成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各有关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教务处教务科科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副主任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总支书记及副院长担任,其它成员由各专业负责人组成,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长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教务秘书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布置、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四)作出 “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修改我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条例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申请学位人员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根据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审批学院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学位申请,组织办理学位申请工作;
(二) 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协助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三)办理并代表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四)检查各学院对学位论文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五)将授予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对学位申请人的审查结果,提供有关资料,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时参考;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规则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审议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分别于每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次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工作,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召开。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调整。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凡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如一年中两次不参加例会),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按委员产生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学位授予日期。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