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科建设与发展以及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上海立达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全校最高学术评议、咨询机构。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对学校发展中有关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咨询。
二、职 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 审议学科、专业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二) 提出、审议和确定向学校申请的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计划;
(三) 对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和推荐;
(四) 审议重大研究项目招标和其他开放研究项目;
(五) 参与与学科有关的重大研究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审查和评估这些项目结项报告和研究成果;
(六) 审定由学校主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议题;
(七) 负责对教师晋升职称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鉴定;
(八) 负责学术成果及相关奖项和奖金的评定;
(九) 负责拟引进的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的学术水平的考核和评议;
(十) 负责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
(十一) 负责完成与学术委员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各项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
三、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7~11名学术道德优秀、学术成果突出,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组成人员的遴选要充分考虑专业结构和学缘背景的合理性。
学术委员会可聘请1~2名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学术委员会审议重要事项时,可以请校外委员参加。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换届工作的程序与学术委员会成员产生程序相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若根据学科发展情况需要增补,应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增补理由、增补具体人选、相关人选的简介和学术成果,经学术委员会会议无记名投票,获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予增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调离学校工作的;
(三) 违反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
(四)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应及时予以递补。委员的递补程序与增补程序相同。
四、工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一般采取协商的办法,需要作出决议时,一般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所通过的决定若遇到申诉,应及时受理并在恰当时间内进行复议。对复议的表决必须有全体成员参加,其结果须有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问题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执行保密纪律,会议内容与决议由主任按会议决定的方式和范围予以公布,其他与会者无权泄露。
第十五条 凡涉及项目申报、学术评奖、职称晋升、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时,实行相关委员回避制度。
五、其 他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