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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日期: 2023-09-05
来源: 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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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由学生自愿组成、在学校登记管理机构正式注册并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学生社团必须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围绕校风、学风建设,以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为活动目的,社团活动应主题鲜明、健康有益,能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提高综合素质。

本校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宣传部、学工部支持下,在校团委和校社团联合会的具体指导下,由校学生会具体负责对社团进行审批、登记、注册及检查评比,并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三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需按照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六大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四条 学生社团登记时需确定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必须是校团委、机关处室或二级学院党总支,挂靠单位负责学生社团成立或变动的初审,以及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挂靠在二级学院的须加盖二级学院党总支公章。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为校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部,进行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五)有完备的章程;

(六)思想政治类社团负责人政治面貌应为预备党员或中共党员。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社团社员招募计划;

(六)活动计划及活动场地申请书;

(七)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需冠以“上海立达学院大学生”字样)、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类别及其主要任务;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内部管理人员的职责等)、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及议事规程;

(六)财务管理、经费筹措办法及其使用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社团联合会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对该社团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社团联合会经过考察后作出批准成立、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社团校社团联合会应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该社团成立,并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在会后一周内由社团负责人填写《上海立达学院社团登记表》及《上海立达学院社团注册表》,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团委归档,一份存社团联合会,一份社团自留。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以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筹备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达到15人的;

(六)无社团指导老师或指导老师不具有相关指导能力的。

 

第三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进行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进行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社团备案工作于每年的六月份进行;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或指导老师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应有专门管理财务的人员,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支出。社团每学期必须公布社团学期财务报告和收支报表,以供管理部门检查及社团成员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同意,由社团联合会与捐赠、资助方签订活动协议。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募集资金的情况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社团联合会将定期进行账目审计,对于账目混乱不清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相关部门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将停止一切活动。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将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均要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原则上注册手续需在新学期第三周前完成。注册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一学期活动总结报告;

(二)上一学期财务结算报告、收支报表、物品清单和本学期财务计划报告;

(三)本学期活动计划(一式两份);

(四)本学期活动场地申请书;

(五)填写《上海立达学院社团登记表》;

(六)填写《上海立达学院社团注册表》;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八条 社团的活动场所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活动时间进行与本社团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二)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燃气、液化气或加热器;

(三)未经允许举行聚会、聚餐等;

(四)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活动场所的违纪行为,按《学生手册》有关场所的规定处理。对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场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以下活动,须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批准: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本校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二)与校内其它部门或校外部门、团体、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在校内外举行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

(四)在校内举行面向全校性的展览、演出、讲座、报告等;

(五)由外籍教师或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

(六)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

(七)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

(八)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九)具有一定规模的虚拟网络社团活动;

(十)其它涉及学校管理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申请举办活动,校内活动提前两周提交申请,校际间活动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活动计划书一份(包括活动的名称、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及负责人等);

(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活动经费来源;

(五)宣传申请书(在需要借用校广播台和教学楼橱窗宣传的情况下);

(六)其它在活动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社团在表演厅举办大型专场活动时,需在学期初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由社团联合会到相关老师处填写活动场地申请书,不得擅自借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的张贴物、刊物及借用广播台进行宣传,其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得违背国家法律、现行制度及学校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所在社团批准的一切活动、言论、稿件,均不代表该社团,由当事人承担责任,若属违纪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并进行注册登记。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进行跨校活动,必须经上海市学生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管理办法在《上海市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会员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社团联合会下设常任理事会(下称社联),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联设主席、副主席、综合事务部、宣传联络部部、社团管理部,组织监察部、分管校内在册社团的各项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联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应当由社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团联合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指社团联合会正副会长,社团负责人为学生社团正副社长。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成员通过公开竞选、经校团委老师审查后产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

(二)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有一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的。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立时必须明确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具备指导社团活动的能力,能对社团活动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社团根据活动的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方面有专长、且关心学生活动的人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聘请校外顾问时,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本校经正式注册登记的在校学生,不包括短期进修生。

第三十七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社团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享受社团规定的待遇;

(四)可直接向社团联合会反映社团内部情况;

(五)社团成员有权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三十八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条例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定期接受社团的注册;

(四)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

(五)为社团及上级领导机构提供信息,承担一定工作。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拟变更之日起前7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自拟变更之日起前7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登记。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在收到注销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15日内由社团联合会以公告形式宣布,并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校团委委托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比一批优秀社团,同时评比一批优秀社长、优秀指导老师。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社团联合会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及活动场所管理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负责人长期不行使职责,致使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五)社团活动与章程、宗旨不符,情节严重的;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七)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的;

(八)社团连续六个月内未进行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条例》于2003年制定,经2007年、2015年、2016年、2018年四次修订。2018年修订的《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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