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上海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 号)、《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沪教卫党〔2020〕183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提高社团工作效率,集体荣誉感与内部向心力、凝聚力,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高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海立达学院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在上海立达学院正式注册成立,由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志趣和爱好,按照一定规程,在学校团委的领导下自愿结成的具有固定成员和特定活动内容的群众团体,在校学生社团均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本校的校规校纪以及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保护社团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创新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上海立达学院团委统一指导我校学生社团工作,把握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我校贯彻团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校整体工作。成立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规划、统筹协调全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成员单位包括主席团、综合事务部、社团管理部、宣传联络部、组织监察部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职责,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社团评价及奖惩、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团的领导具体化。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业务主管组织,履行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变更、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运行保障等工作。 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做好学生社团管委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包括全校学生社团的成立注销、考核奖惩、宣传培训、大型活动组织等工作,注重加强学生社团思想引领。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以及其他类。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上海立达学院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需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名称应与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全称需冠以“上海立达学院学生xx社团”。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需为中共党员。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六)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发起人登记表》、《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登记表》以及社团章程草案。
筹备期间,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将以上相关文件送交指导教师、所属学院或部门、拟任负责人所在学院辅导员、学院团总支审核,报上海立达学院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上海立达学院社团联合会在收到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上海立达学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海立达学院社团联合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获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于一周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由上海立达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备案。
第九条 申请书受理。上海立达学院社团联合会自收到申请成立社团全部材料之日起7日内,按照《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方法》,进行初步审查,对资料不合格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择期集中召开社团成立答辩会。新社团成立结果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学年进行一次。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更新、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所属学院或部门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并将社团证交于学生社团发展中心盖章。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第十二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立达学院社团联合会应当对其进行注销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未进行年审的,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分立、合并的;
(六)在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七)涉及宗教文化的;
(八)涉及民族排他性和地区排他性的;
(九)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十)未经学校审批和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一)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二)其他不予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四章 指导老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社团联合会报告等。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岗在编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泰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每个学生社团须至少配备1名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按照个人申请、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指导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由社团自发邀请或由业务指导单位选派,人选经指导教师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综合事务部备案。每位教师原则上最多同时指导2个社团,聘期1年。期满续聘的,根据考核情况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上海立达学院社团联合会依照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由社团继承以及新办社团产生,需要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通过。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原则上应具备一定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对社团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审核批准。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的活动需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社团在校内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提前14天向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并报校团委审批:
(一)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举办活动;
(二)邀请校内外重要领导出席社团活动或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进行讲座、报告会、峰会、研讨会等活动;
(三)举办收费的培训活动;
(四)涉及宗教、民族事务问题的活动;
(五)预计参与人数超过500人的群体性活动;
(六)需申请使用社团发展基金的活动;
(七)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或邀请外籍人士,须经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 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应由社团负责人带队并且做好活动流程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社团以社团名义参加校外机构或个人支持举办的活动,须报请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社团要重视网络化建设,对运营的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要加强管理,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实行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有权制止并勒令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注销,并按程序和学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任何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的来源包括:会员会费、外拉赞助、各方奖励、其他经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经社团联合会报上海立达学院团委审核后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注销社团遗留社费,纳入学生社团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账目需记录社团所有资金来源去向,有底可查(发票及其它有效凭据),不得造假,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所有账目及凭据需保留一年以上,受上海立达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年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接受赞助、捐赠、资助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合法合规,须向学生社团发展中心报告接受、使用赞助、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向上海立达学院团委报备,接受监督。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同意,与赞助、捐赠、资助方签订活动协议,如实填写资金,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活动获批后,学生社团须跟进账务支出明细及活动具体内容,相关情况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擅自接受赞助、进行募款或违规、瞒报募款、赞助金额的社团行为,进行制止并勒令整改。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上海立达学院团委划拨专项经费,设立“学生社团华彩基金”支持我校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大学生活动中心为学生社团免费提供场地、器材、设备等物质方面的支持保障。鼓励学生社团加强交流,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六条 上海立达学院团委将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举行“上海立达学院星级学生社团”和“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优秀社长”评比活动;同时对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推荐优秀社团参与上海市级以上的各类评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评价考核与激励。对表现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以及相关评奖评优体系。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监督社团,由业务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三十九条 社团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分为:
(一)警告处分:对社团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向全校公示,并给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二)暂停社团活动:社团自获得处分之日起,暂停一切活动及相关支持,并给出整改要求和时限。暂停活动时间长度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注销社团。
第四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处分:
(一)社团未经审批开展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社团本身或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上海大学校纪校规的;
(三)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的;
(四)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冒用指导老师(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六)延期 3 个月未完成注册的。
第四十一条 社团对所受处分等有异议时,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诉,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牵头复核,根据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作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 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社联每年进行“星级社团”、“优秀社长”、“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等评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优秀社团及对社团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共青团上海立达学院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原《上海立达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