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带班人数规定及辅导员薪酬待遇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起执行)
1. 按照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专职辅导员按1:150配置,辅导员基本工作量一般每学期核算一次。
2. 辅导员超额工资=(学生人数-150)*10元/生,带班学生数超过180人,按5元/生计算;辅导员带学生人数200人封底,超额不再计发费用。低于额定工作量的按照每生10元扣发岗位工资,因特殊情况造成工作量不满的经审批后可不扣减。
3.辅导员晚间值班、学生处工作人员的晚间工作规定及补贴办法参照学生处制定的《关于辅导员晚间值班的规定》及《关于学生处(学工部)工作人员晚间工作的规定》执行。由学生处每月月底前报人事处,人事处核发。
4.辅导员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照校内专职教师方式核算超课时费,每年工作量不得超过课136时,超出课时不另计发超课时费。